单位同意续签合同却要另签竞业协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永卿,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1-01-29 15:38

摘要: 续签合同要求职工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

公司同意和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要求职工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日前,职工杨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杨先生反映,进入公司后,公司和他就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最近,他的劳动合同将要到期,公司人事通知他公司愿意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他到人事部门续签时,人事经理又拿出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让他一起签。他看了一下,协议里对他离开公司后三年里的就业有诸多限制。他很为难:自己就是个普通员工,唯一的求职优势就是一直在这个行业里工作,如果签下这份协议,自己以后再找新工作得多困难啊!他向人事经理提出,现在怎么突然要签这个协议?人事经理说,这是公司的新要求,对所有职工都是这样操作的。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杨先生所在公司的操作有问题。首先,竞业限制对象不能“一刀切”。根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次,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期限也不能随意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后,法律法规等对竞业限制补偿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就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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