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辩称合同无效,认为没有欠薪问题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0-12-16 15:24

摘要: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汪鸿雁说,她在入职当天即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终止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6500元。


2019年8月16日,汪鸿雁提出辞职,其与公司在当天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她以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汪鸿雁2019年5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90017.24元,驳回汪鸿雁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主张汪鸿雁的工作履历涉嫌多处伪造,其行为属于欺诈。由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此外,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


汪鸿雁称,其实发工资与合同约定不同。在实际执行中,其月工资标准为60000元,公司每月分两张卡向其支付,一笔6500元由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现已支付至2019年8月16日;另一笔53500元由翁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现已支付至2019年4月30日。因此,公司应向其补发2019年5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汪鸿雁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银行对账单。账户名为汪鸿雁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在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每月上旬均有5000余元的款项汇入。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每月中下旬均有来自“翁某”账户的入账,每月入账金额均为52000余元。


二是工商登记信息。该信息显示翁某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汪鸿雁的主张不予认可,称该公司与汪鸿雁约定的工资标准为6500元,并依据该标准足额支付了其在职期间的工资。而翁某支付的款项与公司无关。


为此,公司提交公证书予以证明。该公证书系翁某通过公证处出具的声明,其上载明:“本人翁某与汪鸿雁之间的资金往来,是与汪鸿雁之间个人债权债务……上述资金往来、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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