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盖章行为的效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0-06-17 16:15

摘要: 目前,司法部门正在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认为公章的效力不在于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乔法官:


我是某轴承设备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我们最近在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中败诉了。


与我们发生争议的老汤是我们公司陕西分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销售人员,老汤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还有一些特殊奖励。对于提成、奖励如何计算发放,公司制度有规定。老汤在完成每笔订单都会填写合同评审表,在客户回款符合条件后再填写申请结算单,由分公司领导签字后传真到总公司进行审核后发放。因为陕西分公司离总公司较远,所以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报酬的发放等都由分公司经理负责,我们并不过多干涉。


但去年年中,陕西分公司业务滑坡,有传言是老汤在挖公司墙脚。我们通知老汤到总公司来核实情况。但他一直未按要求前来,反而提起了仲裁,说公司长期拖欠其提成、奖金,并拿出了盖有分公司公章的一份明细表。该明细表上记载了其名下的合同项目、提成金额及尚未发放的金额等。仲裁委员会依该明细表记载判令我们支付老汤提成款二十多万元。业务员的提成只要符合发放条件的我们都发了。为此,我们马上派人去调查,但是陕西分公司经手公章的人,又都否认给老汤盖过章。我们怀疑老汤提供的明细表是其偷盖的公章。而且明细表上的数字都是错误的,有的项目还是10年前的,现在才主张合理吗?仲裁委员会仅凭这一纸盖章的证明资料就要我们承担莫须有的支付义务,合法吗?


我们已提起诉讼,但担心结果还是这样,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唐先生


唐先生: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提成是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为企业多创利润而采取的一种劳动报酬分配方式,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或通过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作用于全体员工。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动并满足发放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约支付。因提成的给付通常以客户合同的签订并履约完毕为前提,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合同签订几年后才结算提成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工资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或在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提出主张都不属于超过申诉时效,法院应依法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老汤提供的证据对你们近十年的提成款争议做出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提成争议,通常需劳动者就双方存在约定及用人单位存在欠付事实进行初步举证。而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支付条件未成就或用人单位已经按约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现老汤提供了加盖分公司公章的欠付提成款的明细表。欲推翻其主张,你们也必须提供相应证据。


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法人组织,在文书上加盖公章是其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公章造假或擅盖公章的情况。目前,司法部门正在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认为公章的效力不在于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的代理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即使该公章是假章,只要能证明是该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的代理人所为就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那么合同上加盖的即使是公司真实的公章,该合同仍可能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提供对其有利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如其有接触公章机会的,我们一般不轻易认定的原因。


老汤提供的这份明细表加盖了你们分公司公章,如你所述分公司公章有专人保管,那么盖章之人一般来说是有公司授权的人。现公章保管人虽都否认在该份材料上盖章,但他们均是利害关系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你们主张老汤系偷盖公章,这也只是猜测并无证据。因此,仲裁委员会采信此证据并没有错。当然司法裁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你如果有证据可以推翻老汤提供的明细表的,那么也并非没有胜诉可能。建议查找一下你所说的评审表、申请结算单等原始资料,相信司法部门会根据你们双方的举证情况做出正确的裁判。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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