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拒绝随企业搬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8-26 11:30

摘要: 如果企业搬迁,要求职工随迁,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前往新的办公场所上班吗?

如果企业搬迁,要求职工随迁,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前往新的办公场所上班吗?

 

这涉及两个判断标准。其一,公司搬迁,除了办公地点的改变外,其他的劳动合同内容均无变化或企业还提供了相应的便利、条件,甚至条件还优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这种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职工无法定理由,应该随迁。其二,公司搬迁,如果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那么,职工可以提出不去,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情形,一般出现在本市之内的搬迁。即便是本市之内的搬迁,也分多种形态。

 

首先,是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比如,公司从杨浦区长阳路搬到五角场地区,虽然这种搬迁会给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变化,但考虑到这种变化只属于一般变化,对员工的影响很小,员工原则上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员工应该随迁。

 

其次,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比如,公司从黄浦区搬到静安区,这种搬迁,表面上看是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但是,两处办公场所的距离并不是很远,这种变化事实上也是属于很小的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影响不大,职工也应该随迁。

 

其三,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新的办公场所离职工居所更近。比如,公司从金山区搬到宝山区,看似距离很远,但对部分职工来说,其本来就居住在宝山区,这样的搬迁反而使这部分职工居所离新的办公场所距离更近,这样的搬迁,如果这些职工不愿随迁,肯定也是理由不够充分的。

 

还有,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比如,有些劳动者的工作属性,本来就是“四海为家”,像建筑业的工地职工、以跑外省市为主的销售员、驻外省市职工等,其工作场所并不固定在同一个地方,且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需要在不同城市开展工作,这样的搬迁,对这部分职工来说,也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最后,还有一种情形,即企业在本市内跨行政区搬迁,从市郊到市区、从市区到市郊或从市郊到市郊,这样的搬迁,看似在一个城市内发生,但实际距离确实很远,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带来较为严重的变化,职工如果提出不随迁,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企业为了消除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采取给员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甚至给员工增加薪水、增加福利、减轻工作强度等,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企业已做出一定的努力,而员工对于公司搬迁也是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搬迁,应该属于这种情形,那么,企业在安置方案中,就要给出明确的交通、住宿以及其他合理措施,以减少职工由此带来的额外付出。

 

第二种情形,由于企业搬迁,造成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困难,这种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职工可以不随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等。

 

而这种搬迁的形态,一般而言,以跨市行政区域为主。比如:企业原来在上海黄浦区,由于需要,搬到了江苏省南通市。这样的搬迁,不仅仅是职工上下班物理性距离的改变,还带来了职工的劳动基准的改变,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样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可以提出不随迁。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虽然企业搬迁,只是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比如,企业从本市静安区搬迁到虹口区,从理论上来说,职工应该随迁,但职工或职工家庭确有困难,有的职工是残疾人,有的因为家有长期患病家属需要照顾,不适宜到新的办公场所工作,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应认定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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