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葵林 发布时间:2024-01-26 14:06

摘要: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韩先生问:前不久,我亲戚上班时受伤了,单位是不是应该给他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肯报,我亲戚自己去报,后面鉴定的费用是否都要自己出?


答: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本市特定就业人群可单险种参加工伤...

热线实录丨非全日制员工有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不告而别,公司能否拒绝支...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