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特定就业人群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3-12-06 16:13

摘要: 本市特定就业人群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严阿姨是一位来沪务工人员,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也为她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至2023年12月,严阿姨年满50周岁。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她,由于她从事的是一般的工作岗位,50周岁已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公司便无法再为她缴纳城保了。由于她从事保洁工作,会遇到容易发生伤害的工作场景,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一旦不能再缴纳,无疑增加用工风险,降低了公司继续聘用的意愿。严阿姨来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她带来了一个好消息:近期上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严阿姨这种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规定。


一、本市特定人群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该文件对于此类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人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本市特定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注意事项。

本市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在操作中还需注意以下事项:关于办理渠道。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关于停保手续。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于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关于伤残待遇。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关于排除适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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