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被欠的工资现在还能讨要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吕帅 发布时间:2024-01-14 14:27

摘要: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2018年3月初至4月底,我曾跟着一位老乡到工程项目做普工。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日只是把工作量记在工时记录本上,共计工作39.5天,加班38小时。


离开这个项目后,我先后多次找负责人追讨工资,总被以各种理由拖延。前不久,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就将负责人起诉到了法院。没想到在法庭上,负责人竟说不认识我,没欠过我工资;看我拿出工时记录本、工地工作时的照片等证据,他又以我的要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过期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依然拒绝付我工资。


请问,我现在起诉讨要五年前的工资,真的有“过期不受法律保护”一说吗?


湖南常德 老李


为您释疑


老李您好!


我国法律的确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债务。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


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让欠债不还行为合法化。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到您的案例,在没有出具欠条,且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您可以随时向项目负责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显然是不成立的,法院不会支持。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帅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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