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注意风险提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1-02-25 10:21

摘要: 袁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东方联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东方联君公司承包了某项目部的劳务工作,王某负责该项目通风组的工作。2019年3月25日,袁某经王某介绍进入该通风组工作。


袁某于2001年6月14日出生。袁某入职时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该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姓名为丁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8月2日。在入职时的安全教育记录中,袁某均以丁某的名义签字确认。


2019年9月18日,袁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东方联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委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袁某不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袁某于2001年6月14日出生,其于2019年3月25日进入王某通风组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袁某入职时虽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但对劳动者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系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东方联君公司怠于行使该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袁某在东方联君公司的工作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袁某与东方联君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袁某与东方联君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未成年工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特殊在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借此案例在此提醒企业招用劳动者务必核实清楚劳动者的身份情况。


企业在招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承担用工风险。首先,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岗位需符合法律允许未成年工就业的范围。其次,招用未成年工前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以及上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均须按规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最后,用人单位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好用工登记,确保未成年工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更为可靠的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充分重视未成年工生长发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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