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天津受工伤,可以在北京调解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琳琳 发布时间:2021-02-18 18:22

摘要: 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熊某保险福利等调解款共计70000元,并当场完成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

基本案情:


熊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天津滨海某项目中担任木工。2019年10月10日下午,熊某在使用台锯时,右手拇指不慎被割伤,后工地负责人周某立即将熊某送至天津滨海第五中心医院治疗,建筑公司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积极救助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骨折、软组织损伤。先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随后熊某回家疗养。


因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2020年10月20日,熊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伤期间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熊某保险福利等调解款共计70000元,并当场完成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


案件评析:


随着京津冀区域内机构和人员的频繁流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地、工作生产地分离情况日益增加。本案中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实际工作地、事故发生地都位于天津,劳动者在天津进行医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北京对于相关工伤结果的认可极大程度上对本案中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不仅可以节省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时间,同时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免于两地奔波、重复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手续。从此案中可以看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工伤保险工作合作领域的显著成效,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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