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先裁员后报方案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琳琳 发布时间:2021-02-18 13:54

摘要: 法院判决,北京某旅游公司向李先生等31名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北京某旅游公司的员工。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春节后,公司没有通知员工返岗复工,从2月起公司就再没有发过工资。2020年4月初,在家待岗的李先生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被告知,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决定经济性裁员,而李先生就在被裁员的名单中。


李先生等31名员工不认可公司的裁员处理,多次到公司沟通协商,希望公司能够重新考虑,但均被拒绝。几经沟通无果,李先生等31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仲裁委支持了李先生等31名员工的请求。北京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北京某旅游公司向李先生等31名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北京某旅游公司主张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经济性裁员,并提交了公司财务报告、员工花名册、向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员方案等证据,以证明其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经过质证发现,北京某旅游公司向属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的时间晚于公司的实际裁员时间。另外,该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济性裁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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