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不能仅支付病假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2-14 14:10

摘要: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即在统计月工作日时,不仅剔除了双休日,还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在统计计薪日的时候,只剔除了双休日,并未剔除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只有双休日才是不计薪的。


本案中,尽管2018年9月宋某是在休病假期间遇到中秋节,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在中秋节这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天工资,即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当然,在10月份的三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同理,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牛年春节,在2月12日(初一)、2月13日(初二)、2月14日(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在2月11日(除夕)、2月15日(初四)、2月16日(初五)、2月16日(初六)等休息日,不支付工资。在非法定节假日或非双休日休病假的,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责任编辑:庄从周,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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