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尹敬静 发布时间:2021-01-10 10:35

摘要: 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本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吴女士退休后被某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书》,约定吴女士提供劳务,具体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月薪3000元。两个月后,吴女士在公司公共区域内不慎摔伤,住院56天,产生医疗费16147.3元。事发后,吴女士和公司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19年,吴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吴女士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吴女士作为保洁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其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吴女士所受损失,酌情由被告该公司承担60%,原告自身承担40%。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该公司赔偿原告吴女士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778.13元。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雇主往往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其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但实践中,一些雇主没有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甚至死亡。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法条,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雇主须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本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对原告吴女士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应当赔偿吴女士因摔伤造成的损失。而吴女士在工作期间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不慎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吴女士所受损失,其法院认定某公司承担60%,吴女士自身承担4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尹敬静 律师

责任编辑:庄从周,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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