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追讨欠薪过程中,有关部门有哪些支持举措?劳动仲裁程序会有新变化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19-12-11 10:20

摘要: 近日,劳权周刊请来素以研究建筑业劳动争议著称的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由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根治欠薪问题,我国政府部门采取了与往年不同的做法,即各政府部门合力治理。大概有这样几个阶段:预防阶段、争议解决阶段和执行阶段。


预防阶段:


1.以县区司法局为主,深入用工、工程建设属地,在辖区内对所有企业劳动合同与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针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法律体检”并建立档案,跟进服务措施。2.各区县司法局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欠薪服务专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根据条件设置专门窗口,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3.对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或敏感重大的案件信息,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与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政府信访等部门互通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争议解决阶段:


1.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被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2.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采用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3.创新做好公证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执行阶段:


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要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积极会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2.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关于劳动仲裁程序会有新变化,我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赋予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的权利,仅仅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乙方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8条内容,劳动仲裁委可以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这项规定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取证难”,使用工企业不敢隐藏证据。


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希望这一“条例”能尽早落地,并且能保留该条款。它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能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务。


摄 影:朱擎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法定节假日不能仅支付病假工资

员工明确拒休年假,不能享未休假工...

欠薪高发多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