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结婚“让路”?“灵活调整”也要于法有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1-05-18 07:35

摘要: 近日贵州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湖南江平县婚姻登记事务处相继做出决定,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业务。

为保证“5·20”当天准新人们能够如愿领证,近日贵州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湖南江平县婚姻登记事务处相继做出决定,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业务。

在舆论的普遍质疑之下,目前凯里市民政局致歉并恢复当日离婚登记工作;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也做出回应称公告内容确实欠考虑,今天将撤回公告,撤回的方式将另行通知。

“5·20”谐音“我爱你”,寓意美好,象征幸福甜蜜,近年来不少准新人将其作为结婚登记的首选日期。民有所需,民政部门尽其所能帮助准新人们在这个极具象征性意义的日子完成人生大事,是成人之美,出发点是好的。

但结婚和离婚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民政部门不能因为预计“5·20”结婚人数占优就“厚此薄彼”,不能以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方式服务多数人。“为民服务”的宗旨变成了“替民做主”的做派,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商榷。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明确规定。两地民政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做预案调整也体现了一种灵活变动,但这样“一刀切”的工作安排有欠妥当,有违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好在,两个地方知错即改,及时减轻了负面影响。

其实,这种行事逻辑在现实中颇具代表性。譬如,在经一年多的战“疫”中,个别地方以“硬核抗疫”之名随意禁止外地群众返乡过年,私自设置路障阻碍物资流通……如此过激措施不仅容易助长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疏远干群关系,还有违法之嫌,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目标。

法律是刚性约束,公共部门手握公权力,不能因为动机“正义”就行为“跑偏”,消解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一刀切”的决定和政策或可一时见效,但为了解决一地一时的问题,忽视了对法治精神的涵养甚至违背、损害法治,那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小失大了。

责任编辑:周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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