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职业病防治,劳动者应当了解这些知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春晖 发布时间:2019-11-22 14:00

摘要: 劳动者应切记职业病防治中重要的知识点,以维护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4次修订。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做好自我保护,对维护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应切记职业病防治中那些重要的知识点。


什么是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非所有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纳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才是法定职业病。


哪些是法定职业病?


根据国家2013年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分别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矽肺、电焊工尘肺等19种);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9种);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等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苯中毒、正己烷中毒等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等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等11种);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1种);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等3种)。


职业病有哪些特点?


职业病有以下特点: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2、所接触的病因有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性物质等。3、发病主要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数量、作用时间、劳动强度、周围环境等有关,通常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4、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5、有一定的临床特征,如慢性苯中毒多在长期接触苯之后逐渐出现血象改变,早期多表现为白细胞减少。6、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如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能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7、职业病通过职业健康监护可以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对人体产生什么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通过不同途径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或致人体免疫功能及其他生理功能的损害,使人易患病或促使原有疾病的病情加重,病程延长,有的还具有局部刺激、致敏及腐蚀作用,有的可致肿瘤、致畸胎及诱发遗传变异等作用。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体检有什么不同?


一般体检属常规检查,是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的身体检查,主要是及时发现常见病而早期治疗。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针对性、特异性和强制性的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内容等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特定检查,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的检查,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前所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怎么办?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有禁忌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及时进行复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责任编辑:孙明敏,朱红妹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低血糖的危险以“秒”计!警惕这7...

教师节,有心人都送这份“健康大礼...

【职工健康】职业病防治,劳动者应...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