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有哪些地方可以进一步增强?地方法规不统一对实名制有影响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19-12-11 16:00

摘要: 在具体措施上“补强”或“增强”,使其刚性更大。

根据我长期服务于建筑企业的经验,我认为,还可以在具体措施上“补强”或“增强”,使其刚性更大。


其一,工程建设时,工程总包单位将工程信息、进驻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单位应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的一部分汇入工资专户。


其二,用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根据工资表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的卡内。


其三,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名单,将“欠薪”严重的问题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逐步限制承揽工程的范围。


《办法》给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举措。若说有瑕疵的话,我有个想法,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面向全国乃至海外市场,由于在不同区域施工,其与固定所在地的企业不同,会受到不同区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影响。比如,广东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采取的是第二次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上海,二次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再签订,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些不同区域的法律规定,国家有关方面在条件成熟时,能否考虑予以统一。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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