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申请加班审批,就白干了?公司自作聪明“栽了",赔了2年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0-11-23 15:55

摘要: 建立加班审批制度的权力,不能沦为单位恶意规避加班工资的“保护罩”。

本来是保护职工的规章制度,却被企业用来作为侵权的“挡箭牌”。


11月23日,记者从宝山区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一家企业以“未填加班表”为由,拒绝劳动者提出的工资支付请求,最终这种自作聪明“栽了”。


2个月不加班就被辞退


王先生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软件技术员,2014年5月入职,每月工资20000元。由于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工作,他经常加班,一旦客户方系统出现任何问题,均需及时加班处理。


2019年10月,王先生因血压过高住院,出院后医生嘱咐不能熬夜,因此单位有加班需求,他都经常请假。没想到的是2个月后,企业以他不服从公司安排,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被辞退后,王先生实在是“想不通”,觉得自己平时为单位付出那么多,也不计较个人得失,从未向单位主张过加班工资,现在自己因为生病而不能加班了,单位就“卸磨杀驴”。一气之下他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单位居然“振振有词”


面对劳动者的要求,企业却“振振有词”地表示,不给加班工资,是因为王先生并没有“加班”。


这是咋回事?原来,企业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原来,该单位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员工如前一天存有延时加班,可在次日晚进单位,如确需加班的,则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加班的,才支付加班工资。因王先生从未进行加班申请,故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面对企业的说法,王先生可谓是啼笑皆非。他表示,之所以每天加班,就是为了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为此他还提交了很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单位经常在夜间甚至是双休日安排工作任务。


最终,仲裁部门裁决,单位需要支付王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在实践中,为防止某些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不认真履职故意拖延至下班后完成,恶意造成加班事实,确实也给予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建立加班审批制度的权力。但该权力不能沦为单位恶意规避加班工资的“保护罩”。


从申请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单位确实在非工作时间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既然单位主动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以劳动者没有填写申请单为由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显然于法有悖。


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考勤记录等材料具有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义务,超过两年,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的,则应当由劳动者进行举证。因王先生无法提供两年前的加班证明,故未支持其2014年至2017年的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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