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大投资”解聘所有P2P放贷员工?劳动法专家:涉嫌违法解除,应按标准双倍赔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邵未来 发布时间:2019-08-14 07:53

摘要: 据一位公司员工透露,企业辞退的只是从事P2P放贷业务的员工,预计全国不到1000人。

昨天,证大财富旗下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曝解聘全部员工,并且即日起暂停所有贷款新增业务,保留正常的贷款催收。记者今天上午来到位于芳甸路的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数百名投资者正在现场讨要说法。据一位公司员工透露,企业辞退的只是从事P2P放贷业务的员工,预计全国不到1000人。



法律人士和业内专家均表示,从目前的相关材料看,证大投资提前终止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是否经过员工的同意仍不确定。该操作是否违法,值得质疑。


辞退放贷业务员不足1000人

       

上午10点不到,证大金融的总部已经聚集了数百名投资者,不少线下业务员正在耐心地向他们解释下一步的处理方案。一位张老伯刚刚填写了一张客户登记表,上面的投资金额一栏填写的数字超过了24万元。“希望赶紧把本金讨要回来。”他说着,被工作人员指引到了内室。


记者在现场看到,十余位证大员工正各种在和投资者进行沟通解释,而投资者也被要求填写一张客户登记表。工作人员表示,投资者可以拿着这张表排队进入内室,也会有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记者此前尝试致电证大寻求官方回复,电话始终为忙碌状态,无法接通。


根据现场一位业务员的说法,公司由于政府监管要求,关停了相关的P2P业务,接下来,公司会出台相应的兑付方案。

    


就在昨天,网上曝出了《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记者就此向相关人士进行求证,一位证大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提前终止了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只是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P2P业务有拉存款的业务员,有放贷款的业务员,还有催收的团队。现在取消了这个业务,就把放贷业务员清退了,也是节约企业成本。” 据他透露,目前全国从事放贷业务的网点近60家,平均每家10-20人,总共清退职工不足1000人。而拉存款的业务员在取消P2P业务后,则将把重心转移到信托、保险等其他业务上。

   

即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前网上曝出的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通知,根据政府监管要求,即日起公司暂停所有的货款新增业务,保留正常的货后催收,并决定提前终止本公司总部及公司下属全部分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通知称,即日起公司(含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于2019年8月12日终止。员工的薪酬结算至2019年8月12日,社保公积金缴至2019年8月。通知还提到,公司支付在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中,“补偿标准和计算:截止2019年8月12日,连续司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月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标准为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双倍赔偿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表示,从目前披露的通知中,相关的补偿标准是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但这涉嫌偷换了概念,补偿金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上海知名劳动法专家周斌也指出,企业中止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提前解除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三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出解除。显然第一种情况并不符合。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提出,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劳动者同意,那么这样的补偿标准就是法定标准。但目前,并没有看到劳动者同意的相关材料。”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需要满足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周斌认为,这些目前看来都不适用,企业中止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P2P关停不能成为合理理由

        

那么企业通知中提到的“根据政府监管要求”,是否可以成为企业中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赵星海表示,P2P关停的行政行为并不能成为支付企业补偿金的合理原因。

    

他提到,在经济性裁员中,有一条情形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即便企业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网上曝光的材料来看,企业并没有经过上述的流程。” 

    

周斌则认为,即便是满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从法律上看是否违法,值得质疑。”


摄 影:邵未来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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