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问:我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最近一直听说我们公司要和集团下的另一家公司合并,很多同事都议论说对我们老员工很不利,以前的工作年限都作废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两家公司真的合并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否都要重新签订?以前在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有用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将会继续履行。至于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导致劳动者工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