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丨不论是协商解除还是裁员,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11-29 10:44

摘要: ?工资还没发, 公司就“关门”了?企业倒闭,员工何去何从?

一如往常上着班,某天突然被召集起来开会,领导在会上宣布公司要关闭了,是种什么体验?这戏剧性的一幕,最近就真实地发生在林女士身上。


彼时,除了突然被通知需“另谋生路”之外,林女士还有近3个月的工资和没有拿到,甚至还有社保未缴纳,但公司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只是一再催促大家尽快签订离职协议。气愤不已的她找到本报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突然在公司会议上宣布“关门”,拖着员工数月工资未能结清,并在几天时间内迅速清空办公室退租走人,该物流公司的做法是否有不妥之处?催促员工签订离职协议,背后是否另有隐情?遇到这种情况的员工又该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本报采访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


“协商解除”与“裁员”

具有显著差别


张律师指出,该物流公司出示的希望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系《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通知。“若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该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则双方此处的法律行为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情形。”


张律师进一步提到,二者具有显著差别: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单方裁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需要符合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且经变更劳动合同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程序上需采取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等法定程序。存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内的、三期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的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受法定限制不得以前述理由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


不论是协商解除还是裁员

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无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裁员,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相比起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由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更反应出双方的合意意思自治,此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往往以双方达成一致并体现在书面协议中的金额为准。


本案中,公司突然召集员工,告知大家公司“即将关门”,并于次日组织相关负责人变卖公司财物。张律师分析指出,若双方并未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且未按照法定“民主+报备”程序,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违法解除,公司存在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可能性;若单位已经通过“民主+报备”程序并出具解除通知,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张律师强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另外,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缔约前应审慎审视协议文本和补偿金额,以免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受损失。


若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劳动仲裁调解等方式主张维权,就欠缴社保的情况可通过向社保经办部门(社保中心)提交相关材料主张要求单位补缴。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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