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太多不能再休年假?明确解答来了!

来源:中工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09:08

摘要: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小陈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还有10天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有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


公司认为,小陈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提出休年假,且在前一年的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


双方因此产生劳动纠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陈在2017年请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看。代入上述案例,小陈已经工作10年(未满20年),假如请病假3个月以上,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因小陈的病假未满3个月,所以仍然享有年休假,公司要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请病假天数符合有关规定,能够享受年休假,休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也一样能够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能否跨年使用?没有用完,是否可以折算成一定金额?


答案是视情况而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带薪年休是有统筹安排权的,换句话说“休不休由职工说了算,但是怎么休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年休假的安排期限及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法律后果也有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底离职,但年休假还没有休完,是否可以将年休假折算成工资报酬?


答案是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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