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解约被索赔900万元,巨额违约金合理吗?主播签订演艺类经纪合同需注意什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11-08 14:43

摘要: 主播签订演艺类经纪合同需注意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直播行业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不同类型的直播层出不穷,如游戏类、美妆类、舞蹈类等,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各类短视频社交平台上,采用直播方式与用户进行互动的新职业——主播,也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大众在择业时的考虑之一。


不过,“主播”这种新型职业在吸引就业的同时,也逐渐引发诸多相关的新争议,如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天价违约金”等。本报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进行案例解析和法律提醒,带你了解更多真相。


案例二

主播解约被索赔900万元

巨额违约金合理吗?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因主播小航(化名)单方解约,造成账号停更、公司承受损失,公司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900万元。


小航出生于千禧年,还在上学,相貌出众且有想当艺人的想法。2020年8月,文化公司与小航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约定小航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约定小航需无条件配合公司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合同还约定,如小航在合约内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伍佰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3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航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和发布了百余个视频作品。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与“林某某”搭档互动,为“林某某”引流,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2家社交平台粉丝数量曾分别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小航因学业而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航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然而,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走上法庭。


文化公司认为,小航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情节恶劣,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小航辩称,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免除了公司的义务、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自己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公司却没有调整,导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小航缺席公司的拍摄任务,造成公司运营的账号长期停更,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文化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被告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航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不支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小航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张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张律师表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格式条款存在(1)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订立者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层面欠缺的(2)对造成相对方人身损害设定免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设定免责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


张律师还提到,“虽然经纪合同一般由直播平台或MCN传媒公司直接提供,但假使在文意理解上无歧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是在充分尊重双方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涉及前述无效情形的,便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不会因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导致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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