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平等就业权受法律特别保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3-09-26 11:37

摘要: 平等就业权受法律特别保护。

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特殊呵护。其中,《民法典》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近30条,这些法律规定从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对残疾人予以保护。对此,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评析。


【案例】


平等就业权受法律特别保护


小吴系三级智力残疾人,2020年12月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底,小吴在不理解公司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在经仲裁程序后,小吴诉至法院要求与所在单位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法院审理认为,小吴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对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行为的理解、判断能力。现代理人对小吴签署的离职申请行为不予认可,故认定该行为无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终止。


【点评】


国家保障残疾者的劳动权利,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现实中,有的残疾人职工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因民事行为能力所限而缺乏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小吴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作出签署离职申请的重大决定,显然不能正确理解并预见行为后果。法院从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角度出发,以支持原告合法正当诉求的形式,彰显了鼓励他们以自身劳动能力创造幸福生活的价值导向。


(劳动午报 张兆利)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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