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怎么维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姜山赫 发布时间:2023-02-26 16:26

摘要: 本案是一起涉及灵活用工方式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等27人在某矿业公司担任矿工,每年双方签订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4个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实际上每天大约工作6到10个小时不等。2020年11月,公司让张某等人回家待岗等通知,但一直到2021年7月也没有复工。待岗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双方就社保、复工及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张某等人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待岗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待岗工资。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某等27位矿工待岗工资共计将近38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灵活用工方式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受疫情因素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突破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周期等的规定,导致“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本案工会援助律师针对群体性案件“人数多、易激化”等特点,主动作为,优化服务,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和实际用工、薪资计发等关键事实推翻了用人单位主张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充分维护了2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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