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赔偿金与经济补偿能否兼得?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强纪栋 发布时间:2021-02-07 12:29

摘要: 对申请人的赔偿金差额部分(赔偿金扣减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设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书被公司拿走。2020年10月20日,设计公司向王某送达《辞退通知书》,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王某于2020年10月31日离职,并明确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20年11月6日,设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转账万余元,备注为经济补偿。王某对设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服,表示他当初签的劳动合同上并未记载合同期限。其在公共就业部门查询,发现公司为其办理的用工备案信息记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01日至2022年10月01日。于是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处理结果】


对申请人的赔偿金差额部分(赔偿金扣减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称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期限届满,但这与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公司向就业部门提交的用工备案信息不符。仲裁委要求设计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以供核验,但设计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依法认定设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设计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设计公司提出诉前已支付经济补偿,若支付赔偿金则应进行抵扣。仲裁委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中“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意思表示及银行转账时备注“经济补偿”,应当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上述款项应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扣减。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卓滢,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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