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相应证据不可少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谈佳音 发布时间:2021-01-31 08:00

摘要: 建议工伤职工出院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应保留好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某环卫所从事道路保洁工作。2017年12月27日,陈某在清扫路面时摔倒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下肢损伤,右股骨颈骨折”。2018年2月9日,陈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7日,陈某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陈某因护理费问题与环卫所交涉未果,遂提起仲裁,要求环卫所支付护理费9340元。


庭审中,陈某称其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2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两次住院,提供了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12日、2019年12月1日的护工费用发票联,总计金额1900元。


陈某又述,其受伤骨折,无法正常行走,在家休养时期雇佣了一位阿姨为其护理3个月,每月现金支付给对方2480元,并提供了3份票据,陈某要求按照2480元/月的标准计算3个月的护理费。此外,陈某还提供了某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后建议一栏载明“注意休养,定期随诊”。


环卫所仅同意支付陈某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但表示无法核实陈某在家休养所产生护理费的真实性,故不同意支付。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者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问题存在争议,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出院后其仍然需要护理及实际支出的金额。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护理费,劳动者因受伤部位所限,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责任。


本案中,陈某主张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其中含两次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的护理费。陈某因请护工陪护产生护理费,亦提供护工陪护费票据,证明其确需由护工护理。结合出院小结及劳动者伤情,可以认定其因工伤导致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环卫所支付陈某护理费共计9340元。


【案例分析】


在工伤待遇中,护理费分为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则应当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即指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比较明确,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在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和“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实务中,如伤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的,一般都需要安排人员护理,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护工费用凭证和出院小结确定护理费标准和护理天数。但出院以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则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那么,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建议工伤职工出院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应保留好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以供裁判机关依据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任编辑:裴龙翔,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迟到30分钟能视为旷工半天吗?

年终奖“飞了”只因抵扣离职补偿?

案例 | 工作证明能否证明劳动关...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