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加强数据化管理,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12-14 12:23

摘要: 邮件告知录用、微信转账发工资等情况如今较为普遍,但电子证据真实性难认定,使得劳动关系认定遇阻。

“随着科技发展和企业数据化管理的规范,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会越来越高。”沈阳鑫悦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咨询师王萌说,企业需要提高这方面的管理水平。


“在当下,企业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王萌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使用书面形式提前确认数据账号主体、要求员工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使用单向电子签名来确认文件无法篡改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郑虹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企业也可通过第三方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运用公证保全锁定电子证据,使用企业邮箱来保障电子证据的不可篡改性。


3月4日,人社部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表示,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此,郑虹认为,劳动关系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当技术发展到电子数据及痕迹不可篡改、可永久储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将会被法官采信。


“虽说加强数据化管理会增加成本,但若不这样做,为解决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企业因举证不利而付出的成本会更多。”柴新永认为,企业做好数据化管理不只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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