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承接外卖平台业务公司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8

摘要: 各种新业态平台、承接业务公司应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预先设置。

【案情介绍】

 

于某某通过进入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某站点从事外卖送餐员工作,未办理入职登记,也没有发放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为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某身穿“蜂鸟即配”、“饿了吗”平台送餐员服装从事日常工作,在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某站点进行充电、休整,站点的站长对所属站点送餐员有相应的管理行为,在完成一定配送单数后某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工资支付方式为工资发放第三方软件通过银行代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第三方软件显示,其中2019年8月至10月均有款项汇入,软件中工资详情显示工资支付公司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所属部门为下属某站点。2019年9月于某某送餐骑行到某交叉路口时由于傍晚雨天路滑为躲避行人,电瓶车撞到圆形路障,经诊断为右肩锁骨粉碎性骨折。于某某出院后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做伤残鉴定,公司拒绝沟通。故于某某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于某某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一、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还是承接平台业务的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二、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案例评析】

 

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关于用工关系。入职后于某某未填写入职“登记表”或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任何协议,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给于某某发放工作证或提供以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的相关身份证明,未给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某工作使用的“蜂鸟团队”、“饿了吗”等手机软件个人信息均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登记至以上软件后台,以上软件中均显示于某某所属企业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有属于自己的工号,且站点内有统一的人员名册、微信群及值班表,还有相关站内数据排名。于某某应属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送餐平台为媒介实际用工,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第二,关于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于某某工作的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为于某某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于某某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第三,关于于某某是否受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于某某通过送餐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收到订单信息后,提供劳动力为客户服务。在完成相应送单数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于某某属于通过网络平台接受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线下受到站点管理人员对于某某等送餐人员的值班安排要求,这种安排虽使于某某工作自主性、自由度增强,但是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丧失对于某某劳动行为的处置权力。以上均显示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第四,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于某某的工资发放均为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是第三方软件显示工资支付方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可见该软件仅作为工资发放的媒介和途径,并非支付于某某工资的主体,于某某与该第三方软件及其所属公司并不存在可以形成资金往来的关系,故可以认定该款项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于某某的劳动报酬。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于某某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

 

承接外卖平台送餐业务的公司应与外卖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与传统产业相比,类似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新业态从业者和企业对于用工管理关注程度不够,甚至认为不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极易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法律风险隐患。承接业务公司对外卖骑手的送餐时间、单数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外卖骑手各种方式抢占时间,甚至不惜冒险闯红灯。这也导致我们经常听到外面骑手出车祸的消息,由于该行业管理还并不成熟,这就导致很多外卖骑手申报工伤出现障碍。所以新业态企业与用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义务,不能以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双方协议规避劳动法律适用主体范围或劳动合同签订义务。

 

对新业态企业用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认定应适应信息时代现状。由于外卖骑手通过外卖平台进行接单,与承接业务公司的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明显。案件处理部门应对劳动关系认定采用新的思维,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在这一层面上,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公司一般都会为外卖骑手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外卖骑手在站点进行休整,而且部门公司为提升积极性,也会进行站点内的排名和奖惩措施,这属于对人格自由权的一种压抑,也是使之产生内心强制,这属于人身依附性,应也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认定范围。且业务承接公司一般在经营范围中均明确有仓储、货物运输等业务组成部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经济从属性的体现,提供劳动并在有劳动关系的公司领取工资是典型经济从属性,外卖业务承接公司及时通过第三方发放工资,但溯及根源仍然属于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表明了明确的经济从属关系。所以对外卖骑手和承接业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侧重于对“从属性”的审查。

 

各种新业态平台、承接业务公司应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预先设置。新业态公司在承接各外卖、打车、共享产品平台的业务时,应对权利义务进行预先约定,并对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等各方面进行具体设置,以避免新业态企业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形。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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