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启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0-07-03 18:02

摘要: 会议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很好的启示,即尤其应重视对集体合同特别法的研究。

应对疫情特殊时期,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场主题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与协调”的线上研讨会于日前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发言题目为《集体合同立法模式的悖论与出路》,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吗”角度出发,得出“鉴于集体合同制度自身的特性,未来的集体合同制度建构应当走单独立法之路”的结论。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韩琰点评道,研究集体协商课题是高瞻远瞩,体现在特殊困难时期的积极正能量。韩琰说,同意王天玉博士的观点,认为在设计一系列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关注法理逻辑,一定要去解决集体合同到底是不是合同的问题,是不是能够归类到像个体劳动合同一样去处理的问题。


在当天三个单元的发言和点评结束后,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对会议做了全面总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疫情之前,相比对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学界和实务届更重视对劳动合同的研究,但疫情已经改变了现状,疫情所带来的的问题在企业和行业等层面都是共性的,带来了更强烈的社会需求且将现有的制度缺陷充分暴露了出来,应该更加重视对集体合同的研究,此次研讨会以此主题展开,恰逢其时。


第二,会议讨论了两个问题: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关系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首先,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合同制度虽然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章,但不能改变二者的关系。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宜使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理论来解读它,要有独特视角和理论。其次,对于疫情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对劳动者降薪的条款问题要深入讨论,王全兴梳理了发言嘉宾的七种观点,并做了总结和点评。


第三,会议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很好的启示,即尤其应重视对集体合同特别法的研究。而对实务界的启示为劳动合同条款设置不能一刀切,要做结构性安排,对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待遇、解除、裁员等问题设置弹性条款。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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