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两者冲突怎么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0-07-03 17:27

摘要: 当两者的相关条款产生冲突时,哪一份合同效力优先,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对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两者的相关条款产生冲突时,哪一份合同效力优先,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王烨君律师通过解读疫情背景下的“人社部8号文”、集体合同效力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理解疫情背景下的集体合同,得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两者约定不一致时,应从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并确定合同的效力”的结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邵文龙点评道,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更多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哪个优先适用。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秉承同一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合法权益。尤其在疫情期间,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复工复产。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表示:非常同意大家讲到的平衡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几次强调,现阶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平衡保护,而不像以前处理劳动争议时对劳动者一边倒的趋势。集体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的。李凌云认为,劳动部门对于很多的小企业,尤其是在疫情的情况下,应该要网开一面,对小企业进行的降薪调整或解雇裁员审查不能过于严苛。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利群律师发言题目为《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冲突及协调》,他从“效力位阶冲突的法律表述”、“集体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合同条款效力优先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认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他将合同条款分为三类,“消极对抗性条款”,即后生效排除前生效的条款”;“积极替换性条款”,即后生效替换前生效的条款”;“条件补充性条款”,即后生效对前生效条款补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汪洋,简单回顾了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指出“相信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制度,在今后化解劳动纠纷,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汪洋认为,在探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当中,要认真如下问题:考虑集体合同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劳动合同制度来设计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的设计当中要注意渐进性、在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国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岑峨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但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两者将面临效率冲突和如何协调的问题。岑峨举例,通过集体协商来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中可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根据人社部的文件及上海市高院和人社局的意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是在集体协商之后,还需要有一个得到劳动者确认的环节,这样才能够避免产生纠纷。


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周斌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角度展开,如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社会责任应当多方共同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还是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同意变更,那么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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