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5-29 10:07

摘要: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对此上海等地尚未明确有关口径。


而根据2020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若干案件的解答》(以下简称《广东解答》)第14条,停工停产期间的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用人单位复工或者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举个例子。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4月30日,其中3月3日至4月1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4月2日至4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广东解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举个例子。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企业复工复产,但4月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4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3月3日至3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各地如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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