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5-28 11:13

摘要: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实中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有很多,如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再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停工停产,包括因订单减少、经营困难、淡季等采取的停工停产措施。


此次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规定”,但国务院同时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另外上海还做出了“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规定,在疫情情况下除了基于民生保障、防疫需要的个别企业能够开展生产经营外,其他企业需要继续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延迟复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9日之后继续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虽其原因各不相同,但结合当前疫情,仍有别于国家之前规定的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停工、停产,更有别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规定以及上海延迟复工规定。


根据《上海意见》,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而无须严格按照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但如果无法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就生活费的标准来说,上海市尚无特别明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形下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标准,一般来说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地区对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要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对于提供了劳动的,则要求协商工资待遇,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地区明确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论劳动者处于何种情形的,均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典型案例】 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在上海打拼了22年的老牌洗衣公司“象王”陷入了危机。整个2月份,上海187家门店全都停止了营业。没有了门店接单,洗衣工厂自然也就没有了洗涤的工作。厂里的洗衣设备从头到尾都没有开启过一次,往日热气腾腾的洗涤车间一下子变得冷冷清清。


整个2月份,没有一分钱的进账。公司成立以来,财务的营收账款上第一次破天荒显示出了月收入“0”元。公司上下100多名员工,2月份的工资怎么发?员工群里的一句提议让公司上下沸腾了:“2月份的工资,要不就算了吧。”很快,有不少员工也对此予以“同意”的响应。


不拿一分钱?真的可以吗?公司管理层的视频会议再一次启动。最终,经过商议,公司决定,无论如何也要保住员工的一份最低工资。在企业工会和行政的努力下,职工们一笔一画地在一份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从曾经月收入过万的管理层,到月平均四五千元左右的洗衣厂工人,146名员工都同意降薪,大家2月份的工资统一成了相同的数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


3月10日,146名员工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醒,2月份的工资准时打到了每一个人的工资卡上。和22年以来的每个月一样,未晚一天。2月份职工一天活也没干,拿到的工资虽然少了一点,但毕竟还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是工作岗位保住了。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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