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工医保年度调整至7月起,不会影响职工医保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0-05-28 08:25

摘要: 从2020年度起,本市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小刘最近也恢复了定期去医院配药。根据往年的经验,每年4月,个人医保卡内会注入一笔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但小刘最近就医时发现,今年4月个人医保卡中并未打入这笔资金。这样一来,是不是会影响到职工的医保权益呢?小刘带着这个问题,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了答案。原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的要求,从2020年度起,本市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笔者就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调整职工医保年度,不会影响职工医保权益。


根据《关于本市201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延长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21号)的相关精神,自2019年起,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改为6月底发布,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从2020年起,由4月1日调整为7月1日。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缴费,延续社保体系整体一致性,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2020年起同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至2020年6月30日。这一变化,在2月3日已向社会公布。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可减少企业缴费负担,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


因此,2019职工医保年度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延长3个月,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为了确保参保人待遇,本市医保部门按照“对参保人总体有利原则”进行衔接工作,采取两项措施,确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一是“补”,延长3个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2019年4月1日,职工医保年度初始,已经一次性预注2019年4月-2020年3月,共12个月的账户资金。2019医保年度延长3个月期间的个人帐户资金,将在2020年6月30日清算补齐至个人帐户;二是“稳”,2019医保年度初确定的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以及综合减负分档标准,均不作调整,维持2019年3月确定的年度标准不变,以利于更多参保人进入到医保统筹报销范围。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虽然没有调整,但超出限额部分仍可以继续报销80%。


二、各类权益配套同步调整。


其实,在今年3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已联合发布《关于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至7月实施的情况说明》,其中明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从2019年起,本市将在每年6月底,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准后,发布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重要参考。为此,自2020年起,本市相关民生保障待遇的调整时间从4月推迟至7月,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等。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2019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等,统筹研究2020年本市上述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同步调整工作。


特别是在医保待遇方面,2020职工医保年度从2020年7月1日起算。按照工作规范,市医保部门将根据2019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等,统筹研究2020职工医保年度相关待遇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在7月1日前及时发布。本市目前已经通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的方式,保障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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