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得解聘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来源:江苏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0-02-18 10:31

摘要: 南京市明确,企业不得解聘因疫情防控而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南京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市工商、市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日前联合发布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意见,呼吁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度难关,确保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别明确,企业不得解聘因疫情防控而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意见提出,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到岗或不能开工的,企业与职工要沟通,有条件的可安排远程、“互联网+”等居家办公方式,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协商优先使用带薪休假、企业自设假等各类假期。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以及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方式。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明确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复工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应复工而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意见提出稳妥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对与职工协商使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规定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先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企业,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宗旨,鼓励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职工岗位。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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