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离期的工资能保障吗?企业利益如何维护?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0-02-13 08:00

摘要: 疫情期间,工资、企业利益等问题相信许多人对此都非常焦虑,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延长的假期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上述延迟复工期间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上海市社保局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在此期间,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而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在家办公的职工,亦应按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要支付双倍工资。


2.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工资收入有保障吗?


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均已做出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工资照发!


此次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称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亦对此做了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仍不能开工生产的,怎么办?


日前,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同时,该意见还提出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疫情期间,企业利益如何保证?如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本次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为此,相关部门亦提出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帮助企业将损失降到最低。


关于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问题,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明确,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关于企业受疫情影响而面临的无法及时还贷等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同时要求,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疫情尚未消除,生活还要继续。面对疫情给我们造成的困难,我们也呼吁,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要有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共度难关,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尽早恢复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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