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1-23 18:07

摘要: 在一定范围内的合情合理的经济性处罚却能获得较好的效果。

说到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不能不提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可见当时的法规是授予了企业罚款的权利。


但是,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对此,一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这种认为,《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为了处罚职工就订立规章制度,而应当依据劳动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情况,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等来解决。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这种意见认为,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


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尤其是对于还未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震慑力更是微乎其微,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合情合理的经济性处罚却能获得较好的效果。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后制订的,就可以根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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