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签“无固定”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9-12-10 10:04

摘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三点。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二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存在特殊例外的情形。


第一种特殊例外情形: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除非该劳动合同被证明系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签订的。


根据上海的裁审口径,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二种特殊例外情形:连续工作年限因原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现法定续延事由而满十年,法定事由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的。对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审裁实践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种特殊例外情形: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等情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李洪元自述,其入职华为12年,至2017年年底,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如他提出或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以上几种特殊情形,华为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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