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卢娅 发布时间:2019-10-16 16:16

摘要: 基层协管队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某美容美发公司涉嫌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遂将相关情况抄报至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近期,基层协管队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某美容美发公司涉嫌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遂将相关情况抄报至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报后,该大队立即对该单位实施监察。


当监察员到达该公司经营场所时,店内员工表示负责人不在,无法接受现场检查,并拒绝签收监察员开具的《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翌日,监察员在街道居委人员见证下再次上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店长签收了监察员开具的询问书,但表示所有用工材料在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保管,无法当场提供,将按询问书约定时间报送至黄浦大队。但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报送材料、接受检查,监察员多次联系店长和法定代表人王某均未果。于是,监察员第三次上门,对王某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开具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配合检查。该公司仍未提供材料、配合检查。


鉴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且拒不改正,黄浦区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自称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某来到黄浦大队提出异议,表示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已在几天前将公司转让给他,现在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之前拖欠员工工资及不配合监察的行为均与其无关,监察部门不能因王某的行为处罚他。


经监察员的政策宣传及耐心解释,张某某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与王某之间的转让协议,从尚未支付的转让金尾款中扣减了相应金额用于支付罚款,并表示配合检查。


【综合点评】

公司在经营中有时会面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在之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此时公司法人发生了变化,相应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呢?甚至,有的公司在监察过程中妄图通过变更公司法人的方式回避检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想法能否得逞?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明确:


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应承担原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产生变化。本案中,该公司即使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仍应正常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张某某在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应第一时间补发员工工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和处罚的对象是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及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该美容美发公司而不是张某某。

责任编辑: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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