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老板早有劣迹,三种方式可合法“讨薪”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19-10-16 11:20

摘要: 试问,如果将欠薪与未签劳动合同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拖欠职工工资,这种“老赖”的行为在本报《劳权周刊》中报道的并不少。试问,如果将欠薪与未签劳动合同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近日,本报信访室便迎来一名遭到“老赖”老板欠薪的职工韦女士,她不仅碰上了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未拿到工资等侵权行为,老板还被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找不到老板的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拿到她应得的工资?


记者调查

办公地人去楼空 老板早有劣迹


为了查看上海办公地点的情况,记者来到了韦女士所说的办公地,上楼后,发现此处早已人去楼空。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当时公司项目总经理陈先生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已经不在这家企业工作多时,不方便回应这家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情况。


据韦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者发现,2019年8月,韦女士口中的公司老板就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属于准备公诉状态。同时,她也提供了对这名“老赖”老板早前有过的欠薪报道。报道中,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名老板为了躲避责任,在企业经营中花了不少“心思”。


首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多。这名老板通过亲戚朋友,在本市注册了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的总部均放在一幢大楼内,同时,他在外地开展业务时,在当地也会注册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以他人名义注册。同时,如某家企业矛盾过多,他就停止使用该企业从事经营,通过另行注册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用工不规范。这名老板所从事的业务主要为房产代销包销,他会安排人在一个业务点短期内雇佣一批人,待该代销包销业务完成后就与该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用工期短,一般情况下他也不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支付工资时,也很少固定用一家企业的账户付款,经常出现多家企业甚至是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给员工支付工资的情况;在考勤的时候,多是采用钉钉打卡,考勤的单位与发放工资单位也不一致。


除此之外,财务制度混乱。老板通常用一家企业收款,用其他企业付款,职工工资表由各网点的负责人核算,公司财务人员只负责收集复核,有少数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由老板直接与职工口头约定,付款也不一定通过财务人员。


正是由于老板刻意制造出这些乱象,使得很多职工像韦女士一样,即便遭遇欠薪,也往往自己都不清楚劳动关系在哪家企业,也使得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十分困难。


数据显示,从2017年以来,老板所经营的企业因欠薪等问题被举报投诉24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理4次,通过调解、仲裁处理的欠薪案件也有25件。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员多次约谈,但他总是避重就轻,选择性地提供部分材料接受调查,采用消极配合的态度对待劳动监察,导致调查取证困难,多次监察均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老板对已调解、仲裁的案件也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多数已裁决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专家观点

恶意欠薪或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毅指出,根据本案的情节来看,韦女士所工作的企业老板已经构成了“恶意欠薪”的行为。


在认定恶意欠薪时,要注意它的法律构成要件。所谓的“恶意”是指,在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的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审理中,应该把欠薪的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需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


“恶意欠薪”除了会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无论是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的情况,或是韦女士的表述,不难发现,该公司老板都存在着主观故意与客观欠薪的行为,从而导致韦女士等职工的权益受到了最直接的伤害。


三种方式进行“法律讨薪”


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故意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绝不在少数。对此,唐毅律师认为,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职工一般可以选择三种维权途径:


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与普通欠薪案例不同的是,本期遭遇欠薪的劳动者大多属于“无劳动合同签订”、“无社保缴纳”、“无统一公司支付工资”的“三无”人员,对此情况,唐毅认为首先得通过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的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与这些发放工资的公司一般存在共同法人代表或是相关的连带关系,也可从这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职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劳动者轻视的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也再三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用人单位的借口是何,只要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林峰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缔结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入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一定要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一式二份,若公司不给,即可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在签订后要注意搜集保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明细、工作服、工作证等相关依据,如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


摄 影:崔蔚
责任编辑: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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