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撕”卫哲的投行女高管该当何罪?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9-09-08 10:42

摘要: 日前,投行女高管“手撕”阿里巴巴前CEO、现嘉御基金创始人卫哲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在一场公开的金融精英活动中,卫哲受邀作主题演讲。他在演讲中自嘲,说自己数学不太好。这本是一句玩笑话,却被来自某投行的一位女高管较了真:“你数学不好是怎么当上CEO的?”卫哲立即反驳,“我数学是不好,但也比你强。”女高管不甘示弱,称“我高考是北京市文科第三名,我是康奈尔大学本科!”两人互怼的场面一度很难堪。事后卫哲认为自己被冒犯,要求女高管和所在投行向其书面道歉。最终,这名女高管被解雇了。女高管冒犯公司客户的行为是否可被开除?我们先来看一则劳动争议案件。

 

一句脏话使他丢了工作

 

马某原为本市一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5年3月,他在工作中被客户投诉,投诉者称:马某自己找不到地方,到了地点后就骂人,要求其上门道歉。公司上海区员工调查组立即就此事进行调查。原来,起因是寄件方将收方客户的名字写错了。马某按快件所示地址派件后被对方告知并无此人。他立即致电客户,客户让其等待一下。在等了十几分钟后,马某再次致电客户,此时接电话的人又换了一位。因当时他等待的时间较长,且接电话不是同一人,故表示不能派送。沟通无果后,对方挂断电话,马某气愤难耐便顺口说了句脏话,恰巧被收方客户的母亲听到了。

    

在马某签收过的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规定,员工言行举止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为二类责任,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4分……员工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与客户或客户处其他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除外),为五类责任,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2015年5月,公司向马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不服,遂向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马某辱骂客户的行为已达到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后马某又起诉至区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比如《劳动法》第3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即便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了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中快递公司从事的是快递行业,由快递员直接面对客户,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公司对快递员的要求是无论何种形式都不能辱骂客户。现在马某存在当面辱骂客户,并被客户母亲听到的情况,且不管是当面辱骂还是背后辱骂,辱骂行为都成立。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无论何种形式的辱骂都是辱骂,应予解除。

    

马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言语问题被客户投诉“骂人”是事实。而争议的焦点在于,他的这一行为到底属于“言行举止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行为,还是属于公司认为的“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行为。 投诉者在2015年3月明确投诉马某“骂人,自己找不到地方,到了地点之后就骂人,要求上门道歉”。公司上海区员工调查组就此事向马某进行核实时,马某也承认自己当时顺口说了句脏话。


快递员作为服务行业从业者,根据行业特点,在工作状态下,对客户说脏话确属不妥,公司以马某此行为属于“辱骂客户”为由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马某提出行为仅属“言行举止不当”的抗辩意见,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对女高管的处分是否过于严重?
  

身为投行客户的卫哲却被其员工所冒犯,自然很生气。但这名女高管的行为虽然无礼,却与前述案例中马某的行为是不同的,她并没有辱骂客户,而只是顶撞了客户。尽管这种行为也属于冒犯客户,但一般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还属于“言行举止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行为,不是“辱骂客户”的行为。
  

所以,如果投行真的以此强行开除女高管似乎处分过严。而她若以此提起劳动争议,按照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投行还是存在败诉风险的。
  

但不管怎么说,女高管都应汲取教训,增强个人修养,正确处理个人与公司、公司客户的关系,这是一个职场人应有的职业素质。


责任编辑:阎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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