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调整“被跳槽”,经济补偿要不要支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崔蔚,马永卿 发布时间:2019-08-17 08:49

摘要: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称业务调整,要将职工统一安排到其他公司去工作,当职工提出经济补偿问题时,单位说已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没有任何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日前吴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专家为他答疑解惑。


据吴先生反映,5年多前,自己应聘进入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公司又和吴先生续签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效益一直还可以,每月工资都能按时发放,社保也都依法缴纳,所以吴先生也没有要离开公司的想法。谁知,8月初,部门经理开始轮流约谈部门员工。部门经理告诉他,公司因为业务调整,要将几个部门划出去,这几个部门的人员也将跟着部门一起转到另一家公司去。公司有这样的安排,吴先生表示服从,但他想了解一下,公司将给予他们这些员工多少经济补偿金?部门经理说,公司并没有让他们丢工作,新公司和现在的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工作地点也就在现公司同一幢大楼里,更关键的是到了新公司,工资什么的都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职工没有任何损失,哪来补偿一说?自己都已经调离现在公司了,劳动合同不是应该解除吗?而解除合同不是应该给补偿吗?这下吴先生糊涂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对此进行分析。一是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是,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还得支付补偿金。三是,如果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也得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尹律师特别指出,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尹律师表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等,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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