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骚扰短信也算侵犯隐私权,民法典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020-05-31 17:57

摘要: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统称为人身权。从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了保护这些权利的意识。这短短的规定,奠定了中国人格权法律发展完善的基础。


34年后,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人身权为人格权,以独立篇章的形式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重要权利,还增加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


此前,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随着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和需求越来越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等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但信息社会衍生出来的司法难题越来越多,这种间接的保护方法已不足以应对。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我到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去调研,他们已经受理了大概大几百件涉及到人格权侵权的案件,其中不少就是关于私生活安宁的案件,比如偷拍、偷录、偷窥、性骚扰,非法公布位置信息等等,这些都是过去我们没有遇到过的,但是在今天互联网高科技时代,这又是我们摆在我们面前的确实必须要面对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技术改变生活


个人隐私的内涵快速变化


法律保护的范围难以覆盖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难点与痛点


私人生活空间免于被侵犯成为公众的期盼


这个时候法律怎么规定才能做到有效?


王利明:首先要把每个人究竟享有哪些隐私的权利,哪些权利可以受到保护,然后对那些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要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要把它列举出来。哪些侵害了个人的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然后再具体规定各种保护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对隐私作了清晰定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所谓的隐私权是什么?我的私生活别人不可以干预,别人不可以侵犯,别人不可以给公开。我们隐私当中包含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生活安宁,就把隐私权最核心的部分概括起来了。我们现在每天有大量的骚扰邮件、信件、电邮,短信、垃圾短信。有人说就发一个短信,你不就听着噔一声就完了,有什么损害?其实有损害,这侵害了我的生活安宁,你噔他噔每一天都给我噔,我就不烦躁吗?按照现在这都是侵扰我的生活安宁,都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中,还列举了明确禁止实施的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传单;进入他人的房间窥视、偷拍;跟踪、偷听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形式。


这些严谨平实的法条将成为每一个个体私密生活安宁的保障。


守护个人安宁实现对人的尊重


民法典第111条曾被认为与一位18岁女孩的遭遇有关,事情缘于2016年8月,山东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在焦虑压抑的情况下她突发心源性休克,不幸离世。徐玉玉之死,被归结为电信诈骗团伙精准获取受害人信息导致的惨剧。徐玉玉案使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再度被热议。


徐玉玉去世一年后,2017年通过审议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一个普通公民的遭遇引发社会的反思、制度的补救、立法的回应,甚至被民众以“徐玉玉条款”来别称法条,折射出了国家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这一次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设立专章与保护,非常好。我相信民法典实施以后,必将极大的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同时也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准绳和遵循。

责任编辑:范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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