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万进上海热门小学?男子谎称“有路子”,诈骗12位家长600余万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2-02-24 12:15

摘要: 李某单独或伙同好友陆续与十余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


为了孩子能上更好的学校,不少家长费尽心思,不惜花重金向“中间人”购买入学名额,然而等来的不是入学通知书,而是立案告知书。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代办入学诈骗上诉案,李某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与12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共骗取咨询费、金条和购物卡等600余万元财物。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


家长圈里遇“能人” 代办入学“人脉”广


陈某夫妇是某外企高管,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儿子小陈的艺术培训班家长群里获悉李某是名公职人员,人脉广、资源多,可以帮忙代办小孩入学事宜,而且已经有不少成功入学的案例。晚上,夫妻俩商量了下,为了给孩子谋求更好的教育,决定与李某见面洽谈入学事宜。


口口相传,李某在家长群里很快就出圈了,不少家长主动与李某联系,只求一个入学名额。


王某某妈妈:“我们小孩准备上**小学啦!”


张某某妈妈:“你们家小孩怎么送进去的呀?”


赵某某爸爸:“我朋友介绍了一名公职人员,人脉很广,可以走内部通道招生进去。”


陈某妈妈:“推荐我认识下。”


张某某妈妈:“也推荐我认识下。”


代办入学“明”标价,高额收费变赌资


一周后,李某约陈某夫妇在咖啡厅洽谈具体入学事宜。


陈某夫妇介绍完儿子小陈的详细信息后,李某给出了详细报价,上海某某小学70万,某某民办小学66万,某某附小60万……双方约定学校开学前,如未入学成功或者入学后无学籍,将全额退还服务费;入学成功补齐尾款;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因陈某原因拒绝或放弃入学,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双方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后,陈某夫妇当场支付了50万元“咨询服务费”给李某。得款后的李某,转手就将钱款挥霍一空。


故技重施,李某单独或伙同好友陆续与十余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


男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开学临近,迟迟不见录取通知书,陈某等一众家长陆续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4月,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李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李某认为自己与学生家长之间系经济纠纷;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其被抓获时与部分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相关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学生择校事宜,仍虚构有“领导名额”可以安排入学,期间还指使好友冒充校方人员获取学生家长信任,骗取钱款后随即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与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仅是其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无论其被抓获到案时协议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相关金额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在“代办入学”型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学生家长希望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理,鼓吹自己“有人脉、有关系、能办事”,使家长重金委托其“运作”子女入学事宜,进而将学生家长财物占为己有。


法官提醒,入学择校没有捷径,切勿迷信“关系”办事、“熟人”介绍,防止财产损失,滋长不良社风。在办理子女入学择校时,家长可以关注上海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网站,及时了解有关入学政策和规定,多向校方咨询,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通讯员:潘自强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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