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首份官方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出台释疑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19-11-30 19:04

摘要: 两个示范文本的公布,在全国层面上可谓是首次。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示范文本。记者了解到,两个示范文本的公布,在全国层面上可谓是首次。


那么,示范文本为何出台、有何意义、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又是否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定义修改?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劳动法专家,对此进行释疑。


有指导性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能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不过,在《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之前,人社部尚无对外公布过相关文本。这也意味着,这两个文本是不折不扣的第一次与公众见面。


“劳动合同该怎么签?”——类似这样的问题,过去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一大堆。对此,劳动法专家周斌指出,对于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劳动者而言,对于劳动合同该如何依法合规签订,其实并不十分了解。


而与之对应的,则是网上各种五花八门的所谓“示范文本”,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HR均表示,这些“文本”不是具有行业局限性,就是暗中“埋雷”,内藏违反劳动法的条款,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企业失信、职工利益受损。


事实上,职能部门也已注意到了这一隐患。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此次,这两个文本的正式推出,具有指导性的现实意义。”周斌表示,对于过去困惑于“劳动合同该怎么签”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这份“通用版”无疑提供了一份最好的样本,只要参照其执行,就能更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用工自主权。


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那么,这两个示范文本是不是就是所有劳动者合同的“最终版”呢?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只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可。


该法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文本并非是“一本通”,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修改。


当前,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势愈加灵活,新用工领域不断出现,新用工方式不断变化,指望一个示范文本“通管”所有劳动者明显不可能。


“特殊行业、特殊职工,还是要在专人的法律指导下,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双方拟定适合自身特性的条款。”周斌表示。


在专家看来,示范文本提供了参照性,而“度身定做”的合同文本则能增加各行业特色的条款,这些内容都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后,职工可依此维权,从而能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上海十年前曾有份“解读”


不少上海的企业和职工可能会问,上海有“地方版”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吗?


记者查询12333后发现,2007年时,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曾联合编写了一份《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该解读采取对合同常用条款进行必要提示的方式,帮助广大企业与劳动者正确认识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劳动合同协商的实效,促进双方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解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模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并在这些常用条款之下分别标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也明确注明“所列的合同形式、条款及其编排,仅供参考”。


但是,本市职能部门强调,《解读》不是政府强制执行的“示范文本”、“格式文本”,而是向社会、企业、劳动者推荐的材料,是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的有效载体。


12333也指出,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可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只是起到参阅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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