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复工后企业不得“擅自”降薪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08-05 15:02

摘要: 案中有关工资数额的问题也值得劳资双方重视。

事实上,刘师傅和企业矛盾的隐患是因疫情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而起,而本案中有关工资数额的问题也值得劳资双方重视。汪姣钰提醒道,作为劳资双方最为看重的内容,工资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内约定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此时应向职工说明情况,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因为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由于今年4月未复工职工已经是属于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可以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本来由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则应该由企业承担。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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